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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4]     -|conditionsh 发表于 2006-9-14 16:34:41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十二条 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七条 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九条 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以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第十四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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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基础教育学院启动“绿色环保”系列活动[3]     -|conditionsh 发表于 2006-9-14 16:34:12
“地球上最后的水源将是人类的眼泪!”
“破坏环境等于自掘坟墓!”……
看到这些标语,你一定会以为自己进入了某个自然保护区,其实不然,只要你来到基础教育学院,类似的标语、宣传画到处可见,这只是基础教育学院绿色环保系列活动的一个剪影。
为了响应团中央、全国绿化委员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部门关于“树立绿色意识、增强环保观念”的号召,本学期之初,基础教育学院启动了“绿色·环保”系列活动,旨在通过动员大学生参加植树造林、保持水土、防治污染等系会公益活动,倡导和树立绿色环保意识、生态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为国家生态环境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3月9日,是全国“保护母亲河日”。这天一早,全院800余名志愿者来到湘江河边,参与了校团委组织的“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宣传、签名和清扫垃圾等活动,实践自己对于生态环境的绿色承诺。第三分部利用装潢、设计班级的专业优势,在校园内展出了同学们自行设计的公益环保海报,还发动各班启动了“校园绿地认领”活动,通过人人参与,于潜移默化中增强大家的环保意识;第四分部冶金011班在校园里的树木上、草坪上、花丛上都设立了醒目的标牌,时刻提醒大家注意环境,共建美好家园。
现在,只要你在校园里走一圈,你就会发现这里的一草一木都沐浴在春风的洗礼之中,白色垃圾、卫生死角早已不见踪迹,到处都是欣欣向荣的绿色。大门口“绿化校园、美化校园”的横幅,道路两旁醒目的警示牌,宣传栏里发人深省的宣传画,都会时刻提醒你:为了我们唯一的地球、为了我们共同的家园,请爱护环境!当然,“绿色环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功在当代、利在未来的使命和任务。“为了青年大学生的社会公德意识教育,更为了我们的家园,我们会把这项工作一直深入开展下去,我们也相信会有更多的人加入到我们的队伍中来!”院团委书记姚勇老师满怀信心地告诉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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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重大水污染事件多发的背后:企业无赖,环保无奈[2]     -|conditionsh 发表于 2006-9-14 16:33:38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尚未完全平息,湖南湘江又发生镉污染事件。国家环保总局一位高级官员曾指出,当前,一些地方盲目发展给保障环境安全带来了巨大压力,中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形势十分严峻。

  这位官员分析说,2005年以来相继发生的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其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没有高度重视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工作,应对突发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明显不足。

  “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从客观上来看,一些老的重化工企业的设备老化,年久失修,加之管理不善,存在重大的环境隐患,有的甚至连环保处理设施都很难正常运转。从新企业来说,有的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近年来新上马了一批工艺落后、甚至是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的工业项目。旧忧添新愁,相当一部分新老化工企业沿江分布。

  从主观认识来看,一些地方政府、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指标,对防止环境突发事故的认识不够,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出台“土政策”干扰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的正常执法。另外也存在地方环保监管不力的情况。

  当前“少数人受益、多数人受害、靠污染环境致富”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地方边整顿边反弹,违法排污企业就像割韭菜一样,不断地死灰复燃。2001年至2004年连续四年专项行动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中,“十五小”和“新五小”等在2000年以前就应取缔的企业,分别占到30%以上;另一方面,重点工业污染源污染反弹现象屡见不鲜。一些大企业甚至上市企业,将违法排污作为降低生产成本、追求最大利润的捷径。

  环境污染事故多发也折射出环保部门执法面临的一些尴尬,比如,企业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地方长官只看GDP,不看环境指标。

  2005年年初,国家环保总局一位高官曾向本报记者讲过这样一个故事: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到一家发电厂检查,发电厂负责人当场甩出120万元,然后拒绝检查。企业负责人说,法律规定,环保部门例行检查1个月只能1次,而且每次罚款不得超过10万元。扔给环保部门120万元,就把企业一年有可能因超标排污被罚款的钱一并交清了,环保局以后也不用来了。这家企业的负责人这样有恃无恐,就是因为法律对环境违法处理的力度太小,企业的守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成本。

  违法成本低最典型的例子是2004年发生在沱江的污染事故。事故带来的损失是两亿元,但环保部门对企业最高的处罚额度才100万元。

  基层环保部门也一直在呼吁,要让违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让违法企业买不起单。

  有专家指出,除了处罚力度小之外,环保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软肋”: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具体,操作性差,难落实,在关停企业的时候缺乏断水断电、吊销执照、拆除销毁设备等法律规定;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决定权在当地政府,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区,政府不愿意下达决定,有的甚至只发空头文件,应付检查;对于拒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环保部门缺乏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手段。

  法律法规偏“软”,企业违法成本太低,客观上造成了“企业无赖,环保无奈”的现象。企业“无赖”的极端方式则是阻挠环境执法,甚至暴力抗法。

  此外,虽然一些地方政府表明立场说重视环保,但环保系统在执法过程中遭到外部干预执法的现象反而有增多的趋势。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不少“特殊”企业长期游离于环境监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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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胡锦涛强调:深刻认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1]     -|conditionsh 发表于 2006-9-14 16:32:37

2月19日,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在中央党校开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
  新华社记者 兰红光摄

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 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团结

  本报北京2月19日讯 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19日上午在中央党校开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开班式上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要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扎扎实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出席开班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中央党校校长曾庆红主持开班式。

  胡锦涛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

  胡锦涛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撑,同时又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

  胡锦涛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五个统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使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切实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治理工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的工作。

  胡锦涛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和改善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项工作的领导,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建立有效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不断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和规律。

  曾庆红在主持开班式时指出,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全面分析了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和我们党肩负的使命,深刻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和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理论,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重要原则和主要工作,并就加强和改善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项工作的领导提出了具体要求。这对办好这次研讨班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曾庆红希望参加研讨班的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共同把这次学习研讨搞好,真正使参加研讨班的过程成为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的过程,成为开阔视野、增长知识的过程,成为理清思路、在推进改革发展稳定中谋划和谐的过程。

  王乐泉、刘淇、刘云山、张立昌、张德江、陈良宇、周永康、俞正声、贺国强、王刚、徐才厚、何勇、华建敏出席开班式。

  参加这次研讨班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队各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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